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梧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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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锋委员: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管
作者: 梁锋日期: 2014-01-08来源: 本站 打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实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共同致富奔小康的物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88号令),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安排就业或未达到总人数之1.5%比例者,应依法缴纳残保金。

然而,我市近年来残保金的流失情况十分严重。据统计,仅2010~2012三年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残保金总额就达569.54万元(企业部分我市已于2006年起实行地税代收),造成政府基金的严重流失。究其主要原因,是部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部门缺乏严格手段,执法不严。
为此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人心,解决“不是不人道,而是不知道”的问题。

二、实施财政代扣。广西大部分城市都已实行财政代扣。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也制定了相关财政代扣政策(梧政办发〔2009〕8号文),要认真执行,落实到位。

三、将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保金纳入每年人大执法检查及政府督查内容,对既不安置人又不缴纳残保金的单位给于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