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项主要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既是我国政治运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又是人民行使监督权力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作用,对于保障决策的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9月20日,胡锦涛同志在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制度,寓民主监督于政协委员提案、进行视察、参与工作检查等活动之中,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成效。”
一、民主监督是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前提
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以意见、批评和建议为主要形式进行的一种监督,民主监督是一种民主的决策形式、理性的决策形式,保证了决策的科学。
(一) 民主监督能够获取决策信息全面性
作为民主监督主体的政协委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方面,联系着各方面的人民群众,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充分反映社会各个方面的看法,从不同方面就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让决策者得到更全面的信息,更及时地了解民意,更准确地体察民情,更全面地倾听民声,更有效地集中民智,使决策建立在全面准确的信息基础之上。
(二) 民主监督能够保障决策的科学性
民主监督能够为政府提供一种外部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的某些局限性;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政协委员中大多数是知识分子或者是各条战线中有真才实学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是在政治上有影响、或在经济上有成就、或在学术上有造诣的高层次人才,能够对社会中宏观的、重大的和深层次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的、深刻的意见,他们所反映出来的意见、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内容具有科学性,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
(三) 民主监督能够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政协组织素有“人才库”、“智囊团”之称,他们中的专家、学者参与决策的科学论证、听证,在避免盲目决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 民主监督能够弥补决策的“有限理性”。
政协位置超脱,不受部门利益、局部利益的制约,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更实际地反映各方面的情况,更客观地提出建议和批评,减少监督中出现的“盲点”和“空白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客观公正,从而让有限理性对决策者的影响得以降低。
二、民主监督在科学决策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一)政府决策未能将民主监督列为必经程序,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部分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政协民主监督缺乏正确认识,觉得有人大、纪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就够了,政协的民主监督“可有可无”;有的认为政协民主监督增加了工作环节,影响工作效率,不愿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决策未能将民主监督列为必经程序,就监督内容来说,哪些属于监督范围,没有具体规定,以至有的该监督而没有进行监督;就监督形式来说,存在着实行民主监督流于形式,走走场子,摆摆样子。政协民主监督出现“四易四难”的现象,即提建议容易,作批评难;反映意见容易,意见反馈难;事后监督容易,事前监督难;一般事情监督容易,重大事情监督难;还存在“四多四少”的现象,“歌功颂德”的多,尖锐批评的少;讲枝节问题的多,讲原则问题的少;提抽象意见的多,分析具体原因的少;注重形式的多,注重内容的少。
(二)政府决策对民主监督成果采纳不够,决策存在随意性
政协的一些民主监督成果报送到政府以后,没有后续信息;政协的批评和意见进入政府决策者视野后,仅局限在决策的“参考”层面,没有得到有效采纳;一些政府部门对政协提案的答复写得天花乱坠,但在决策层面却根本不尊重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即使决策中民主监督形成了一定形式的意见收集,但缺乏迅速的反馈和有效的督办,民主监督成果运用存在局限性。
(三)民主监督的方式不多,民主监督成果对政府决策影响滞后
民主监督只局限于会议、调研、视察、提案、建议案等有限的几种形式,从会议形式上看,对政府决策的影响一般通过一年一度的政协全委会、一年四次的政协常委会和有限的几次主席会议,对政府决策只是进行宏观监督。政协全委会上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往往是在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基本形成之后提出的,这种决策影响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而其它如论证会、听证会等对政府决策发挥更大作用的监督方式,运用得不普遍。
(四)民主监督的质量不高,民主监督成果对政府决策影响有限
有的委员囿于知识和专业水平,对全局性问题或重大决策事项把“脉”不准;有的委员一味附和决策者的意见,对决策议题缺乏真知灼见;有的委员注意力过多集中于一些小事、琐事,避重就轻,监督监不到实在处,督不到关键点;有的委员情况反映得多,对策建议提得少。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么缺乏独到的科学的见解,要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政府对监督意见采纳,大多仅限于一些局部的或具体的问题的决策,在全局性的、重大的决策上很难看到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发挥实际作用。
三、加强民主监督,保障决策科学
(一)完善决策的民主监督程序
政协通过对政府的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进行民主监督,确保决策制定的民主和科学;通过对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调整建议,让政府部门适时作出修正与调整,确保决策原方案的修正完善。
要保障决策的科学,必须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从决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完善加强监督,监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深入的监督要有“前移”的调研、论证、听证和“后续”的评估、跟踪、督办。
1.决策制定前开展专题调研和论证
一是开展专题调研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政协的专题调研是以专委会为依托,组织委员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地选择某一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专题调研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委员进行民主监督的必要准备和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二是参加论证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兼听则明的机会。通过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论证活动实施民主监督,要以开展“不可行性论证”为切入点。不可行性研究是针对政府出台重大决策,包括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工程、建设工程,从反面进行“不可行性”的论证,并形成不可行性论证报告,以给决策部门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机会,这是科学决策应具的内涵,也是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让政协委员们参与不可行性报告研究,不仅可以免除政府决策部门成立调研小组的负担,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委员们的专业特长,让他们按专业领域组成调研小组,拿出有充分立论依据的不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协从不可行性研究的角度对政府的决策进行民主监督能,能更好地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因为带着求证“可行性”目的进行的研究,容易把人们思路引入特定的指向。眼光盯着“可行”,就会找到诸多“可行”理由,因此,忽视“不可行性研究”的论证也就注定是残缺的,缺乏科学性的。
政协进行不可行性研究的目的不是充当决策的反对者,而是做谏言者,找出决策实施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决策者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不是为了对决策的否定,而是为了研究并明确决策成本,对决策形成参考意见,实现科学决策。
政协开展不可行性研究具有特殊优势:一是民主监督为政协的基本功能之一,将不可行性研究作为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使政协的民主监督有一个好的切入点,可以成为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二是政协的成员一般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将具有相应专长的委员组织起来,以组织的名义进行不可行性研究,较为公正与权威,社会易于接受;人民政协位置超脱、各方面人才荟萃,政协委员勇于直言、以理性见长的光荣传统, 赋予了它进行不可行性论证的先天优越条件。
完善“不可行性论证”制度,能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片面性。科学的“不可行性研究”,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职能;有助于防止急功近利的政绩工程,特别是在土地拆迁、环境污染等直接涉及居民切身利益工程项目的决策、立项过程中,通过引入“不可行性研究”,充分吸收不同意见、不同观点,可以减少盲目决策和决策失误。
人民政协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建立重大决策不可行性论证制度,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辩论会等形式,让不可行性论证的研究成果得到充分发表。使决策者的思路更宽广,信息更全面,有利于政府重大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减少由于决策失误给经济社会带来的损失。
2.决策执行中开展建议案、听证和督办
一是以建议案的形式,实行专项监督,及时向政府反映决策的偏差,这是为配合政府阶段性重大决策的实施而进行的监督。政协建议案是由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政府提出的建议,政协全委会议建议案应就大政方针进行协商和监督;常委会议建议案应选择重要问题进行专题性的调研和监督;主席会议建议案应就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二是参加政府决策执行过程的听证活动,保障决策的依法执行。听证是指政府组织在直接涉及公众或公民利益的公共决策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的规范性程序设计。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是把督办作为民主监督的重要平台,保障有偏差的决策及时修正。
运用视察督办手段。充分发挥政协人才优势,运用视察这一有效手段,重点跟进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跟进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重大事务,应组织政协组织中的各方面人才进行深度介入、深度研究、深度参与,切实抓好视察后整改意见的督办落实,使重大项目在科学中实施,在阳光下运作,在监督中推进。
发挥提案督办作用。鼓励委员对社会热难点问题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提案;将收到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逐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通过主席会审议,定出重点督办提案,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带领相关政协委员召开重要提案督办座谈会和协调会,认真听取办理情况汇报,提出办理的工作要求,推动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
3.决策执行后进行决策评估和实现成果转化
一是开展决策评估,检验决策的科学性。决策评估是对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估价的过程,目的是检验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决策的水平。应对政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实施结果,通过研究论证,提建议、找问题等方式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民主评议是决策评估的一种形式,应有针对性地组织政协委员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评鉴和建言献策,实行重点监督。委员们在广泛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部门的依法行政、政策实施进行实事求是的评议,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进行决策评估,首先要注重评估组成员的选用,根据决策评估的需要,综合考虑个人专业、参与热情、语言表达能力等各方面因素,挑选敢评、会评、能评的政协委员参加决策评估。统筹好委员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等方面的层次性,做到人员广,专业精,组别适量,分工协作。其次要明确评估对象的范围。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选择被评估的决策,对那些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举足轻重作用或社会舆情反映的热点难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性、关键性决策进行评估。
二是注重转化成果,对决策评估中提出的建议、意见、批评,进行梳理,及时形成会议纪要,进行反馈,以政协组织名义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建议函,把评估主体的集体智慧转化为改进决策的实际成果,进行决策修正,对修正效果进行再评估,并跟踪评估意见的落实,使有价值的评估意见转化为有关部门的工作成果。
(二)优化政协民主监督的环境
政协的民主监督成效、民主监督成果的采纳取决于政府对接受监督的认识程度和支持配合程度。
1、政府要支持和配合政协民主监督。政府的一些重要调查和视察活动,要视情况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监察、审计等监督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制度,积极采纳他们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各级政协在行政执法检查和廉政建设中的监督作用。重大事项及时沟通、提供情况、交流材料、反馈信息,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部门配合的民主监督良好格局。
2.政府要认真办理来自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协调研成果的批办、督办、反馈等制度和程序,为政协调研成果向决策依据的转化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对于政协的建议案以及调查报告、专项建议,政府负责同志要认真批阅,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办理。要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责任制,加强提案的督办力度,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并及时将建议案、调查报告的领导批示情况和承办部门采纳落实情况向政协反馈。
(三)提高政协的民主监督的水平。
1.要在“真”字上下功夫,政协委员要勇于正视现实、揭示矛盾,在深入调查中听真话、知实情,在提出建议时敢于吐真言,支实招,提出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真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真知灼见。
2.要在“实”字上下功夫,政协委员提出批评要客观,指出问题要明确,分析情况要到位,提出建议要具体,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可信、言之可行。
3.要在“准”字上下功夫,政协委员要紧扣决策,胸怀全局,所提意见切中时弊,富有见地,监督监在关键处,献策献到点子上。
(本文曾在自治区第四次政协理论研讨会上获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