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梧州市委员会
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
  • 党派工商联简介
  • 专题报道
  • 文史资料
  • 理论研究
  • 媒体报道
  • 规章制度
  • 政协知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梧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梧州政协网日期: 2013-05-19来源: 本站 打印

(2007年1月22日政协梧州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协梧州市委员会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梧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视察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视察工作,制定每届的视察工作规划和年度视察工作计划,提交视察工作情况报告供中共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参考。

第七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组、委员视察组、委员界别视察组。

第八条 常委视察,委员界别视察,居住在梧州市区委员和港澳委员的视察,由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委会负责组织。

居住在梧州市区以外委员的视察,由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委托委员所在县(市)政协负责组织。

第九条 视察组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委员每年可参加一次视察。常委还可参加常委视察组。

第十条 视察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组长、副组长人选由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提议,在视察组全体会议上协商通过。

视察组组长、副组长领导视察组的活动,决定视察组的重大事项,代表视察组同地方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十二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地方党政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视察组在视察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视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书面报政协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信息、信访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委员视察的新闻报道工作,由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安排,相关地区可在本地新闻媒体作报道。

第十六条 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派出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委员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常委视察,委员界别视察,居住在梧州市区委员和港澳委员的视察经费,由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使用;居住在上列地区以外委员的视察经费,由政协梧州市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拨至委员所在县(市)政协。

委员视察期间生病住院的费用由委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负担。委员超出日程安排之外的活动经费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